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

※本法規揭示內容將視中央法令規範調整,如有異動,依衛生福利部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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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

※本法規揭示內容將視中央法令規範調整,如有異動,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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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查詢疾病的治療方式,食物的營養成份,藥品的服用資訊早已是一般人常做的方式。但是究竟生病看Google,不會出問題嗎?

Google藉由發展中的知識圖譜(Knowlege Graph)蒐尋技術,試圖為網民找到更正確的蒐尋健康方式。Google找上了美國頗富盛名的私人醫療機構梅約診所Mayo Clinic,由該診所的醫療人員來提供疾病徵狀的基本知識,包括病名、病症、治療、好發年齡等資訊,藉由知識圖譜的技術,幫助網民更容易或清楚的瞭解該疾病的相關知識,進一步提示相關訊息,協助尋找下一步的健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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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媒體公關與媒體採購的專業不同,我們有時候會輔助客戶的廣告行銷,協助在客戶在媒體購買活動外的媒體公關活動。最近也臨時協助的一項因為衛教廣告與藥品廣告傻傻分不清楚的媒體危機處理工作。遵循著媒體危機處理的三回應步驟,聆聽回應,據實回應,停損回應,讓媒體事件依序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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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歲以下的嬰兒奶粉或特定醫療用途的嬰兒副食品的行銷及廣告行為,衛福部另訂有行政規定,相當於醫藥產品的行銷規範,並不能如同一般消費品的銷售及促銷方式,簡單來說有三點要特別注意:

一、標示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內容,僅得登載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如: 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及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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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架設網站,其內部必須先送當地衛生局備查,其依據為醫療法第85條規定。按其規定醫院所設之網站內容,除醫療法103條之處罰內容外,不受醫療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算是開了醫療行銷的方便之門,但原條文只授權內容之管理辦法,卻在行政命令上增加了網站報備的規定,不無超越母法授權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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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始為自己的官網或行銷網站進行合法性體檢了嗎?」

醫療機構設立官方網站,從99年8月4日開始,必須將網域名稱及內容項目報所在主管機關備查,醫療機構不得以其他網路方式提供網路資訊,換言之,現在的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等單位),利用不受管制的網站或Blog大肆為宣傳的方式,在今年8月以後,都要受到醫療廣告行為的進一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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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接了一個兩岸醫療的案子,覺得蠻有意思的,從醫療服務市場的觀點來看,上海飛台北比飛四川還近,如果先撇開大陸人民入台證的問題,或台灣人民入陸的台胞證簽證問題,以台灣醫院的醫療水準而言,應該大有可為,但因為種種政治或經濟利益因素,雖然中國的黑洞效益逐漸擴大的同時,似乎未見台灣的醫療服務有較大的動作去拓展市場。相關於藥品市場的板塊移動效應,未來會有什麼影響,其實是值得深思的。

前一陣子在台灣幫了外商安排的大陸醫師發表醫學研究,看見大陸的醫師由於市場的虹吸效應,紛紛站在國際的舞台上時,我們能協助台灣的醫療服務單位做什麼,也讓台灣的醫療服務能力藉由地利之便,站在亞洲的中心,站在公共政策選擇的角度,似乎是一個燈塔問題,但政府看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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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藥大多十分昂貴,為了讓健保能負擔財務,大多有嚴格的給付標準,且許多的新藥的健保申請使用,都必須以事前申請的方式,因為常聽到病患等不到健保申請給付的時間就惡化了,或者根本就被健保拒絕。

最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最近判決,病患等不到健保給付,先以自費的方式治療,再向健保局以訴訟方式請求,並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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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凍醫世代—2009醫療與科技藝術國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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