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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架設網站,其內部必須先送當地衛生局備查,其依據為醫療法第85條規定。按其規定醫院所設之網站內容,除醫療法103條之處罰內容外,不受醫療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算是開了醫療行銷的方便之門,但原條文只授權內容之管理辦法,卻在行政命令上增加了網站報備的規定,不無超越母法授權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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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始為自己的官網或行銷網站進行合法性體檢了嗎?」

醫療機構設立官方網站,從99年8月4日開始,必須將網域名稱及內容項目報所在主管機關備查,醫療機構不得以其他網路方式提供網路資訊,換言之,現在的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等單位),利用不受管制的網站或Blog大肆為宣傳的方式,在今年8月以後,都要受到醫療廣告行為的進一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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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接了一個兩岸醫療的案子,覺得蠻有意思的,從醫療服務市場的觀點來看,上海飛台北比飛四川還近,如果先撇開大陸人民入台證的問題,或台灣人民入陸的台胞證簽證問題,以台灣醫院的醫療水準而言,應該大有可為,但因為種種政治或經濟利益因素,雖然中國的黑洞效益逐漸擴大的同時,似乎未見台灣的醫療服務有較大的動作去拓展市場。相關於藥品市場的板塊移動效應,未來會有什麼影響,其實是值得深思的。

前一陣子在台灣幫了外商安排的大陸醫師發表醫學研究,看見大陸的醫師由於市場的虹吸效應,紛紛站在國際的舞台上時,我們能協助台灣的醫療服務單位做什麼,也讓台灣的醫療服務能力藉由地利之便,站在亞洲的中心,站在公共政策選擇的角度,似乎是一個燈塔問題,但政府看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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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藥大多十分昂貴,為了讓健保能負擔財務,大多有嚴格的給付標準,且許多的新藥的健保申請使用,都必須以事前申請的方式,因為常聽到病患等不到健保申請給付的時間就惡化了,或者根本就被健保拒絕。

最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最近判決,病患等不到健保給付,先以自費的方式治療,再向健保局以訴訟方式請求,並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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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凍醫世代—2009醫療與科技藝術國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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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上開醫療法之修正公布施行而擬定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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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0)正廣四字第0七二九八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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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台中市「O泌尿科外科診所」於報紙刊登「痔瘡無痛根治」及「攝護腺肥大(免開刀)」違規醫療廣告,並附帶刊登「留美多年…」及「前美國加州執業醫師」是否可行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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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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