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

※本法規揭示內容將視中央法令規範調整,如有異動,依衛生福利部公布為準。

填報單位:醫護管理處

類別


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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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

※本法規揭示內容將視中央法令規範調整,如有異動,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為準。

填報單位:食品藥物管理處

類別


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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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ledge Graph for Health

上網查詢疾病的治療方式,食物的營養成份,藥品的服用資訊早已是一般人常做的方式。但是究竟生病看Google,不會出問題嗎?

Google藉由發展中的知識圖譜(Knowlege Graph)蒐尋技術,試圖為網民找到更正確的蒐尋健康方式。Google找上了美國頗富盛名的私人醫療機構梅約診所Mayo Clinic,由該診所的醫療人員來提供疾病徵狀的基本知識,包括病名、病症、治療、好發年齡等資訊,藉由知識圖譜的技術,幫助網民更容易或清楚的瞭解該疾病的相關知識,進一步提示相關訊息,協助尋找下一步的健康知識。

Google特別聲明沒有特別要為個案進行醫療診斷的用意,但利用大數據發展健康服務的企圖也愈見明顯。

see.

A remedy for your health-related questions: health info in the Knowledge Gra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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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媒體公關與媒體採購的專業不同,我們有時候會輔助客戶的廣告行銷,協助在客戶在媒體購買活動外的媒體公關活動。最近也臨時協助的一項因為衛教廣告與藥品廣告傻傻分不清楚的媒體危機處理工作。遵循著媒體危機處理的三回應步驟,聆聽回應,據實回應,停損回應,讓媒體事件依序落幕。
不過,目前法規對於藥品廣告與衛教廣告,乃至於衛教報導的認定,在法規解釋上相當模糊;另外一方面,對於透明化醫藥贊助活動的法令也無所依據,以至於一旦衛教活動具名贊助藥品廠商,常常反而會被認定為直接或間接隱涉及產品廣告,使得藥廠不得不隱名其身份,或被主管機關要求「最好」隱藏其名,尤其是對於擁有創新性藥品的廠商更是如此。
另一方面,醫藥創新本來就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許多新的治療方式或藥品,可能是耗盡數十年的努力及高風險的投資,才可能有一項創新的藥品上市,因此,創新藥品本來就常是第一或唯一,而病人是否能有接受健康的機會,也是唯一。其中固然有驚人的商業利益,但對於專業醫療資訊權的分配,在現今資訊流通無遠弗屆的時代,高度管制醫療資訊的必要性及可能性,也常於現實世界相差甚遠。
不過法律就是法律,最後的解釋者只能回歸司法,只是以目前現行的法律及不確定性的實務解釋,最後的結果就是大多的醫療或商業活動最好都不要做,或不確定的就做了,畢竟市場需求會決定最後的風險承擔能力,但對於醫病的身體健康權利而言,醫藥資訊應該重的是知的權利或管制的形式?
醫療廣告其實和藥品廣告的法律管制也不一樣,不過可以來看一下學者與實務者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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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歲以下的嬰兒奶粉或特定醫療用途的嬰兒副食品的行銷及廣告行為,衛福部另訂有行政規定,相當於醫藥產品的行銷規範,並不能如同一般消費品的銷售及促銷方式,簡單來說有三點要特別注意:

一、標示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內容,僅得登載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如: 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及其價格。

二、不得宣稱取代母奶: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及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其內容除「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外,不受僅得刊載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及價格之限制。

三、不得促銷: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為促銷。

該辦法自發布後6個月 (103年9月24日) 施行,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由於罰則不輕,對於嬰幼奶粉廠商的行銷行為,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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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架設網站,其內部必須先送當地衛生局備查,其依據為醫療法第85條規定。按其規定醫院所設之網站內容,除醫療法103條之處罰內容外,不受醫療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算是開了醫療行銷的方便之門,但原條文只授權內容之管理辦法,卻在行政命令上增加了網站報備的規定,不無超越母法授權的疑義!!

有關北市醫療院所於網際網路刊登資訊之管理作業程序

一、依「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二、請各醫療院所以電子郵件方式逕寄至本局醫護管理處醫事管理股公務信箱( dhtp9999@health.gov.tw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郵件主旨請註明「OO診所報備網際網路刊登資訊」,報本局備查。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相關資訊聲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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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始為自己的官網或行銷網站進行合法性體檢了嗎?」

醫療機構設立官方網站,從99年8月4日開始,必須將網域名稱及內容項目報所在主管機關備查,醫療機構不得以其他網路方式提供網路資訊,換言之,現在的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等單位),利用不受管制的網站或Blog大肆為宣傳的方式,在今年8月以後,都要受到醫療廣告行為的進一步檢視。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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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接了一個兩岸醫療的案子,覺得蠻有意思的,從醫療服務市場的觀點來看,上海飛台北比飛四川還近,如果先撇開大陸人民入台證的問題,或台灣人民入陸的台胞證簽證問題,以台灣醫院的醫療水準而言,應該大有可為,但因為種種政治或經濟利益因素,雖然中國的黑洞效益逐漸擴大的同時,似乎未見台灣的醫療服務有較大的動作去拓展市場。相關於藥品市場的板塊移動效應,未來會有什麼影響,其實是值得深思的。

前一陣子在台灣幫了外商安排的大陸醫師發表醫學研究,看見大陸的醫師由於市場的虹吸效應,紛紛站在國際的舞台上時,我們能協助台灣的醫療服務單位做什麼,也讓台灣的醫療服務能力藉由地利之便,站在亞洲的中心,站在公共政策選擇的角度,似乎是一個燈塔問題,但政府看見了嗎?

http://www.waou.com.mo/detail.asp?id=38433  引用自新華澳報

台商醫院在大陸

林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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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藥大多十分昂貴,為了讓健保能負擔財務,大多有嚴格的給付標準,且許多的新藥的健保申請使用,都必須以事前申請的方式,因為常聽到病患等不到健保申請給付的時間就惡化了,或者根本就被健保拒絕。


最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最近判決,病患等不到健保給付,先以自費的方式治療,再向健保局以訴訟方式請求,並獲勝訴


1.法院肯認健保局所為給付與否的通知,雖然對象為申請的醫院,但實際上具有影響人民(病患)權利的行政處分,因此可提起行政訴訟。


2.法院認可以審查健保局所為之判斷,是否符合一般的價值判斷及正當的法律程序。且健保局應負嚴格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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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凍醫世代—2009醫療與科技藝術國際展
渡邊淳司 (Junji Wtanabe)...等--救救你自己吧!!! (SaveYourself!!!)
3_Truth_Wristband
艾利歐.卡克飛 (Elio Caccavale) 生物遊戲--生物反應器 (MyBio-reactor Cow)
白色真空互動藝術與設計工作室 (Whitevoid)--多邊形遊樂場 (Polygon Play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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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上開醫療法之修正公布施行而擬定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網際網路醫療廣告之定義及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針對網際網路醫療廣告內容之規範。(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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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0)正廣四字第0七二九八號令


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節目廣告化:

一、 節目名稱與提供廣告、贊助節目之廠商、或廣告中之商品名稱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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