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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媒體公關與媒體採購的專業不同,我們有時候會輔助客戶的廣告行銷,協助在客戶在媒體購買活動外的媒體公關活動。最近也臨時協助的一項因為衛教廣告與藥品廣告傻傻分不清楚的媒體危機處理工作。遵循著媒體危機處理的三回應步驟,聆聽回應,據實回應,停損回應,讓媒體事件依序落幕。
 
不過,目前法規對於藥品廣告與衛教廣告,乃至於衛教報導的認定,在法規解釋上相當模糊;另外一方面,對於透明化醫藥贊助活動的法令也無所依據,以至於一旦衛教活動具名贊助藥品廠商,常常反而會被認定為直接或間接隱涉及產品廣告,使得藥廠不得不隱名其身份,或被主管機關要求「最好」隱藏其名,尤其是對於擁有創新性藥品的廠商更是如此。
 
另一方面,醫藥創新本來就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許多新的治療方式或藥品,可能是耗盡數十年的努力及高風險的投資,才可能有一項創新的藥品上市,因此,創新藥品本來就常是第一或唯一,而病人是否能有接受健康的機會,也是唯一。其中固然有驚人的商業利益,但對於專業醫療資訊權的分配,在現今資訊流通無遠弗屆的時代,高度管制醫療資訊的必要性及可能性,也常於現實世界相差甚遠。
 
不過法律就是法律,最後的解釋者只能回歸司法,只是以目前現行的法律及不確定性的實務解釋,最後的結果就是大多的醫療或商業活動最好都不要做,或不確定的就做了,畢竟市場需求會決定最後的風險承擔能力,但對於醫病的身體健康權利而言,醫藥資訊應該重的是知的權利或管制的形式?
 
 
醫療廣告其實和藥品廣告的法律管制也不一樣,不過可以來看一下學者與實務者不同的觀點。
 
楊佳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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