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
※本法規揭示內容將視中央法令規範調整,如有異動,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為準。
填報單位:食品藥物管理處
類別 |
得列 |
不得列 |
法規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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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1.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美麗。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述及醫藥效能)。 2.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須明敘係營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如: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維生素A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維生素D可增進鈣吸收): A. 維生素或礦物質例句:
B. 其他營養素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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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句:消滯。降肝火。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2.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A.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改善更年期障礙。平胃氣。防止口臭。 B.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C.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纖體(瘦身)。 D.引用(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例句:衛署食字第◎◎◎◎◎◎◎◎◎◎號。衛署授衛食字第◎◎◎◎◎◎◎◎◎◎號。FDA◎字第◎◎◎◎◎◎◎◎◎◎號。衛署食字第◎◎◎◎◎◎◎◎◎◎號許可。衛署食字第◎◎◎◎◎◎◎◎◎◎號審查合格。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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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 |
1.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有效期限內之廣告許可字號及藥物許可證字號。
2.產品資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仿單內容、藥物外盒圖片)刊於自家網站(限藥物許可證持有藥商)。 |
1.未經申請廣告核准之詞句。 2.與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之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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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65、66、67、68、70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
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17日衛署藥字第0970320050號函公告:「藥物網路廣告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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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 |
1.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有效期限內之廣告許可字號(含藥化粧品廣告,需同時列出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
2.產品資訊(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含藥化粧品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仿單內容完整刊登。) |
1未經申請廣告核准之詞句。 2與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之詞句。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
行政院衛生署93年4月28日衛署藥字第0930312498號函公告:「化粧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 |
http://www.health.gov.tw/Default.aspx?tabid=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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