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
※本法規揭示內容將視中央法令規範調整,如有異動,依衛生福利部公布為準。
填報單位:醫護管理處
類別 |
得列 |
不得列 |
法規依據 |
醫療院所 |
一、 負責醫師執業之醫師專科別、○○醫學會認定○○之專科醫師。 二、 學歷(係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認定之學校,領有畢業證書之學歷)。 三、 經歷(指在醫事機構或醫事校園、團體服務、進修,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 四、 疾病名稱(如:蕁麻疹、汗疱疹、紅斑性狼瘡等) 五、 診療項目:如健康檢查、洗腎、雷射、電波拉皮、肉毒桿菌、除眼袋、減重、減肥、…等。 六、 檢查及檢驗項目、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 七、醫療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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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具專科資格不得懸掛專科名稱。非專科之名稱亦不得懸掛為專科別如:戒毒、美容醫學中心、腎臟內科等。 二、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史上最強大、包醫、包治、免開刀、無痛根治、治療性機能、增強性能力…等)之宣傳。 三、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四、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五、自體脂肪幹細胞、PRP自體回春、間質脂肪細胞分離(SVF)、精蟲分離術、胎兒性別鑑定、SRY性別診斷、胎兒性別母血篩檢。 六、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優惠付款方式等情形。 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為宣傳,招攬病人。 |
醫療法 第61條 第85條 第86條 |
民俗調理業者
民俗調理業者 |
一、 ○○國術館、○○民俗調理、○○腳底按摩、○○傳統整復推拿、○○整復所、○○養生館。 二、 按摩、指壓、刮痧、拔罐與內功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勿宣稱醫療效能)。 三、 腳底按摩、沐足、頭頸肩背放鬆。 四、 傳統整復推拿、背部調理、促進血液循環、潤足、棉花刮痧。 五、 太極拳、其他國術教導。 六、 經歷證照資格:「按摩技術士證」及「理療按摩許可證」等完整名稱。 |
一、 ○○診療所、○○損傷所、○○民俗傳統整脊整復所、○○健康中心、○○病理(理療)中心、○○接骨所。 二、 療法、病理(穴道、經絡、經脈、經筋、經…)按摩(不得刊登含『經』字中醫專有名詞)。 三、 點穴、拔血罐、薰臍等處置內容及疼痛、酸痛、關節、風濕、扭傷等病症(含刊登國際病名ICD- 9) 四、 推拿、整脊、整骨、損傷接骨、跌打損傷(損傷接骨技術員執行國術損傷接骨整復業務,應依中醫師之指示為之)。 五、 主治或專治:筋骨酸痛、坐骨神經痛、神經衰落、偏頭痛、五十肩、關節炎、骨科、急慢性病、淋巴排毒、過敏、顱內淨化、舒筋活血、滋陰、改善失眠、減輕頭痛、腰酸背痛、…等疾病名稱及強化五臟六腑全身經穴療法、淋巴引流排毒、延齡自然療法、艾灸養生、心理機能障礙、病理背穴療法,可達到治療病症等詞語(不得刊登醫學名詞、中醫陰陽五行名詞)。 六、 治病不用藥、古今怪症、中西醫無法治之症狀。 七、 刊登宣稱醫療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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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8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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