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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

※本法規揭示內容將視中央法令規範調整,如有異動,依衛生福利部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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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

※本法規揭示內容將視中央法令規範調整,如有異動,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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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歲以下的嬰兒奶粉或特定醫療用途的嬰兒副食品的行銷及廣告行為,衛福部另訂有行政規定,相當於醫藥產品的行銷規範,並不能如同一般消費品的銷售及促銷方式,簡單來說有三點要特別注意:

一、標示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內容,僅得登載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如: 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及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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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架設網站,其內部必須先送當地衛生局備查,其依據為醫療法第85條規定。按其規定醫院所設之網站內容,除醫療法103條之處罰內容外,不受醫療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算是開了醫療行銷的方便之門,但原條文只授權內容之管理辦法,卻在行政命令上增加了網站報備的規定,不無超越母法授權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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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始為自己的官網或行銷網站進行合法性體檢了嗎?」

醫療機構設立官方網站,從99年8月4日開始,必須將網域名稱及內容項目報所在主管機關備查,醫療機構不得以其他網路方式提供網路資訊,換言之,現在的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等單位),利用不受管制的網站或Blog大肆為宣傳的方式,在今年8月以後,都要受到醫療廣告行為的進一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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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上開醫療法之修正公布施行而擬定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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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0)正廣四字第0七二九八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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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台中市「O泌尿科外科診所」於報紙刊登「痔瘡無痛根治」及「攝護腺肥大(免開刀)」違規醫療廣告,並附帶刊登「留美多年…」及「前美國加州執業醫師」是否可行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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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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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主旨: 貴院受理80年易字第2568號違反醫師法案所詢事項,復如 說明段,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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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一、

「醫療業務」之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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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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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告「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所稱,經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及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規定之適用,衛生署旨揭公告及函釋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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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妝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2005年11月21日
北市一一-0四-二00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妝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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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93年6 月8 日函釋:「有關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
一、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並涉及違規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者,應並依違反醫療法、藥事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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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次 例示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一)涉及比較性質時,未能證明其真實。

(二)虛偽不實或誇張者。

(三)播出菸草產品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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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0)正廣四字第0七二九八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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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酒精口服液藥品及中藥酒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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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戴型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衛署藥 字第 09100793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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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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