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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主旨: 貴院受理80年易字第2568號違反醫師法案所詢事項,復如 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

貴院801220日新院成刑溫字第36721號函。

二、

按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 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 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因此,為病人洗眼睛或上藥膏,係屬醫療行為。

三、

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 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下, 由輔助人員為之,但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應由指示醫師負責 。為病人洗眼睛或上藥膏屬治療行為,並無須由醫師親自執行。未具醫事人員人員資格者,在眼科診所於醫師指示下執 行上開行為,尚不構成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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