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一、 |
「醫療業務」之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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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師法第28條釋義:
(二)「合法醫師」之釋義:
前項所稱之醫師,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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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政府認可之診療所、醫務室內之正式護士、助產士,依照醫師之處方指示為患者注射、換藥、洗眼、洗鼻是否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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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其正式護士、助產士,依照醫師之處方指示,可為患者注射、換藥、洗眼、洗鼻、不構成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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