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上開醫療法之修正公布施行而擬定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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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0)正廣四字第0七二九八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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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台中市「O泌尿科外科診所」於報紙刊登「痔瘡無痛根治」及「攝護腺肥大(免開刀)」違規醫療廣告,並附帶刊登「留美多年…」及「前美國加州執業醫師」是否可行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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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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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主旨: 貴院受理80年易字第2568號違反醫師法案所詢事項,復如 說明段,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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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一、

「醫療業務」之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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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易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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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歐洲民眾於健康醫療方面之利益,歐洲製藥工業協會聯合會(European Federal Pharnaceutical Industrial Association;簡稱EFPIA)於2009年2月17日,向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提出建議,並敦促其應儘速通過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去年年底所提出一項關於醫藥品安全、創新與易近用性之議案。而一位業界代表Günter Verheugen於當(17)日會面後指出:「此次會面,主要是希望能就新近執委會所提交之醫藥品管理整體配套方案(Pharmaceutical Package),進行初步意見之交換與討論」。 

由於保障歐盟境內民眾之健康安全,實乃歐盟決策者(Decision-makers)所應掮負之重要責任,故EFPIA總幹事Brian Ager於此次會面交流之前,亦曾高聲向歐洲議會與各會員國家呼籲,應優先將病患安全(Patient Safety)議題納入考量,並採取果斷之行動;同時,其也指明,歐洲醫藥各界為尋求各種可能落實之方法,先前早已經歷過各個階段,並遲延了決策做成之時機;故,此次會面,除要為執委會提案之審查,奠定啟動之基外,亦盼能再次集聚並挹注歐洲醫藥各界之能量,於保護歐洲人民健康安全相關之行動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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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點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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